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1937號
KSEV,112,雄小,1937,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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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937號
原 告 高俊傑
被 告 陳全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9日、112年6月10日分別 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0元、9,000元,合計20,000 元。兩造並約定應於112年6月12日清償上開借款。詎被告屆 期未清償,且無法聯繫,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被告應返還借款等語。而被告籍設臺中市外埔區,有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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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