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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1932號
KSEV,112,雄小,1932,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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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932號
原 告 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政豪
訴訟代理人 孫添吉
被 告 陳宏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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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