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12年度,936號
KSEV,112,雄司調,936,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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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麗莎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 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謝麗莎聲請調解,惟查本 院依相對人之戶籍址送達之調解期日通知書,經大樓管理委 員會以「無法轉交」為由退回,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個人戶 籍資料、退回信封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因送達不到,按諸前 開規定,可認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 為公示送達之情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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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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