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魏莉蓉
相 對 人 黃士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清償債務向相對人聲請調解。又相對人住 所於臺中市,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 首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 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