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城軍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富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軍偵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富翔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行之「7月」應更正 為「6月」、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7行之「111年7月」應更正 為「111年6月」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二、 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現役軍人犯本法之 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軍事審判法 第1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莊 富翔於本案犯行時為現役軍人,其後雖已退伍,然依上開規 定,仍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處罰,且其在非戰時犯陸海空軍 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之罪,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 應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被告基於單一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登入相同賭 博網站,各舉動之獨立性薄弱,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 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於110年7至8月間、1 11年6至9月間,於兩段可區隔之時間內為網路賭博,應認其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予以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 當途徑賺取財物,竟於營區內利用手機上網登入賭博網站方 式賭博財物,已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 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併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159點,得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
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軍偵字第4號
被 告 莊富翔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00○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富翔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至111年11月30日期間服役於陸 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金門守備大隊(於111年12月1日退伍), 竟基於在營區賭博之犯意,分別於110年7月至8月間、111年 7月至111年9月間,在營區寢室內,使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 ,以申請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FEIDA365」賭博網站(ht tps://fid888.feida36588.com/),利用其儲值在該網站指 定帳戶之賭金下注,於該網站上遊玩「百家樂」賭博遊戲, 如贏得遊戲即可依設定賠率獲得點數,並兌換為新臺幣匯至 賭客指定之帳戶,如賭輸則押注款項歸網站經營者所有,藉 此具射倖性之方式與該網站經營者對賭、計算輸贏。二、案經金門憲兵隊移送偵查。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富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蘇延晧於金門憲兵隊詢問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陸軍金門防
衛指揮部金門守備大隊機械化步兵營111年12月6日陸金治和 字第1110000881號函、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法紀調查結案報 告、查證報告書、被告手機截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之在營區賭 博罪嫌。被告於前揭時間,多次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 FEIDA365」賭博網站賭博財物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賭博 犯意,在相同之賭博網站,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所為,各舉 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請論以接續犯。至被告分別 於110年7月至8月間、111年7月至111年9月間,登入上開賭 博網站賭博財物之行為,時間上得以區隔,應屬各別起意, 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沛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