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仁智即吳建平等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
,192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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