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2年度,566號
FYEV,112,豐補,566,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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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56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富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65,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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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