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2年度,522號
FYEV,112,豐補,522,202308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522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被 告 黃鴻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31元(計算
式: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現值190
元/㎡×96.48㎡=18331.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