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2年度,789號
FYEV,112,豐小,789,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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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小字第789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楊明鈞
被 告 傅兆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 ,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電信費事件,未依前述規定繳足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以112年度豐補字第363號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 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3日送達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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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