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護字,112年度,882號
KSYV,112,家護,882,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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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郭紫瑜住居所詳卷)






相 對 人 陳泱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郭孟涵陳湘瑾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郭孟涵陳湘瑾為騷擾之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認定相對人之家庭暴力事實:兩造為夫妻,至未成年子 女郭孟涵陳湘瑾則分別為聲請人之女及兩造所生之女,4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至3款規定之家庭成員關 係。緣兩造於民國112年1月11日,因故發生爭執,相對人遂 在郭孟涵陳湘瑾面前辱罵髒話,又持掃把柄敲破嬰兒圍欄 。復於同年4月13日下午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號7 樓之2此地址,兩造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相對人未正面回 應聲請人質問,且執意在陽台抽菸,聲請人遂上前制止,詎 遭相對人以陽台門夾右手數次。嗣聲請人為阻止相對人服藥 自殺,竟在臥房、浴室遭相對人以腳踹頭、胸部及右大腿, 並以手掐住頸部,及掌摑數次,致聲請人受有多處傷害,且 相對人於警方到場後仍揚言殺害聲請人。又於翌日凌晨1時 許,兩造再起爭執,相對人拉聲請人腳拖行,導致聲請人抱 於懷中之陳湘瑾頭部撞擊大門,聲請人提醒相對人注意,詎 相對人竟恫稱:「妳信不信我連妳也一起殺,我現在天不怕 地不怕啦!」等語,並搶奪聲請人之手機。最近一次於112 年5月8日凌晨2時至4時許,相對人持續傳訊息騷擾聲請人, 致聲請人心生畏懼。此外,相對人先前即曾屢對聲請人施暴



,且於兩造衝突時常有自傷或自殺之行為,而郭孟涵、陳湘 瑾除在場見聞外,亦不時遭受波及。據此,已發生家庭暴力 事件,依相對人上開實施家庭暴力情節,可認聲請人及郭孟 涵、陳湘瑾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 保護聲請人及郭孟涵陳湘瑾免於再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之不 法侵害,應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
二、本院認定上開事實之憑據:
㈠兩造之戶籍資料。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12年4月20日高市警苓分治字第1 1271695600號函附調查筆錄、家暴個案調查筆錄、民眾請求 警察機關撤回告訴案件申請書、家庭暴力通報表、成人保護 案件通報表、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國 軍高雄總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現場照片表及 兩造傷勢照片。
 ㈢嬰兒圍欄破裂照片。
 ㈣錄音光碟譯文
 ㈤兩造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㈥證人郭孟涵所為證述情節。 
 ㈦本院112年7月14日高少家宗家善112家護字第882號通知(稿 )、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三、本院審酌兩造為夫妻關係,彼此間遇有任何相處問題,自應 透過和平理性之方式溝通,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之暴力相待, 然相對人卻捨此弗為,迭以前述之精神、言語及肢體暴力不 法侵害聲請人,更使聲請人之家庭成員郭孟涵陳湘瑾均遭 受波及,堪認相對人自我控制能力不佳,易有衝動之行為或 言語,除致聲請人身體受有傷害,郭孟涵陳湘瑾內心亦均 感恐懼不安,且相對人之家庭暴力行為並非單一、偶發事件 ,已造成聲請人及郭孟涵陳湘瑾持續性之身心壓力,為避 免聲請人及郭孟涵陳湘瑾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 為,認應核發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復 參酌相對人所為家庭暴力行為之態樣及情節,及兩造間日後 容有離婚、扶養費給付、會面交往等議題須當面磋商或司法 裁判,足徵聲請人及郭孟涵陳湘瑾與相對人日後仍有相當 時間為接觸與相處之機會,爰酌定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 年,以求周延保護聲請人及郭孟涵陳湘瑾,併予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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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