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142號
KSYV,112,家繼訴,142,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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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2號
原 告 胡翰瑋

被 告 劉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 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整體、一次性之 分割,非以遺產中各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即遺產分割之目 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之廢止,並非各別財產公同共有關 係之消滅。且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 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始屬適格。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10年8月12日 逝世,因被告仍想分配目前原告居住房子,故不願共同 分配被繼承人甲○○○現金遺產,因而導致遺產無法分割, 故原告爰依民法第116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請求裁 判分割等語。
三、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甲○○○所遺遺產,惟並未載明被 繼承人甲○○○全部遺產範圍,亦未於起訴狀記載全部適格 被告(即被繼承人甲○○○全體繼承人,其繼承人如有死亡 者,該死亡之人之再轉繼承人)之完整姓名住居所,其起 訴之要件自有欠缺,本院業於112年6月2日以111年度家調字 第606號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起訴必 要事項,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13日由原告本人親自收受,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31頁)。惟原告迄今均 仍未補正,致本院難以判斷繼承人之遺產是否全部列入分 割及並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是原告之訴不合法,依法應 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旭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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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