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重家財訴字,111年度,5號
KSYV,111,重家財訴,5,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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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
原 告 徐榮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龔暐翔律師
被 告 徐耀鴻

徐菁

徐佳蕙

徐瑞

徐筱媛

徐筱

上一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毓隆
林豫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明宛律師
政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 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 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 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170、175、176條定有 明文。被告丁○○、己○○於訴訟繫屬中成年,原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7頁),



並經被告丁○○、己○○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 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之。查原告於民國110 年11月19日原起訴請求:辛○○、乙○○、甲○○應連帶給付新台 幣(下同)1,820萬2,267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卷一第13頁)。其後追加丁 ○○、己○○、戊○○三人(下合稱丁○○等三人)為被告(見卷二 第217頁),歷次減縮請求金額,原告於112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期日以言詞聲明請求金額為211萬2,271元(見卷四第87 頁、第101頁)。經核上開所為係訴之變更,原告追加丁○○ 等三人為被告,係因法定繼承人丙○○喪失繼承權(參見卷二 第95至97頁最高法院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裁定),並 由丙○○之子女即丁○○等三人代位繼承,110年11月19日起訴 狀並未列丁○○等三人為被告,訴訟標的對丁○○等三人有合一 確定必要;再就原告減縮聲明,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合於上開規定,自應准許,先 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繼承人黃玉鳳於51年3月16日結婚,婚後育有辛○○、 乙○○、甲○○及丙○○四人。黃玉鳳於107年5月27日死亡,原告 與黃玉鳳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夫妻婚後財產應以法定財 產制關係消滅為基準即107年5月27日,並以此日為原告與黃 玉鳳婚後剩餘財產價值計算之基準日。
 ㈡原告婚後積極財產如附表一所示,無婚後消極財產;黃玉鳳 婚後積極財產如附表二所示,無婚後消極財產。依民法第10 30條之1第1項規定,原告得向黃玉鳳請求分配婚後剩餘財產 差額之半數。黃玉鳳之法定繼承人原為其子女辛○○、乙○○、 甲○○及丙○○四人,丙○○因喪失繼承權,由其子女丁○○等三人 代位繼承。依繼承之法律關係,被告辛○○、乙○○、甲○○、丁 ○○、己○○、戊○○(以下合稱被告,分則以姓名稱之)就黃玉 鳳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債務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㈢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11萬2,271元,及自追加被告 暨陳述意見二狀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分述如下:
 ㈠辛○○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分別以107年12月20日、108年3月 12日、108年3月21日函文,通知黃玉鳳之繼承人(含原告) 有關應繳稅額及相關内容,可證明原告早已明確知悉有夫妻 剩餘財產差額,然原告於110年11月19日始提起本訴,依據 民法第1030之1條第5項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已罹於時效。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乙○○、甲○○均稱:伊等同意原告之主張及請求。 ㈢丁○○等三人則稱(卷四第136頁至143頁答辯四狀):  ⒈原告先後接獲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寄送之黃玉鳳遺產稅核定 通知書,載明黃玉鳳財產明細及遺產稅額、配偶之剩餘財 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並由原告、乙○○、甲○○三人於10 8年3月11日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請,以黃玉鳳所遺銀行 存款抵繳獲准,於108年3月26日繳清在案,足見原告至遲 於108年3月26日已知有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原告 遲至110年11月19日始提起本訴(丁○○等三人答辯狀誤載 為110年11月18日),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再者 ,附表一編號48,關於屏東客運股份價值,應以公司資產 計算每股價值。附表二編號25之股東往來債權,經鼎特發 公司主張抵銷而消滅,以及附表二編號26、63項目,均應 自黃玉鳳之婚後積極財產剔除。黃玉鳳對鼎特發公司、丙 ○○分別負有2,516萬3,200元、224萬5,500元之債務,並應 列入黃玉鳳婚後消極財產。綜上,原告並無剩餘財產差額 可得請求分配。縱或有之,原告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與黃玉鳳於51年3月16日結婚,婚後育有辛○○、乙○○、甲 ○○及丙○○四人。原告與黃玉鳳婚後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㈡黃玉鳳於107年5月27日死亡,原告與黃玉鳳計算現存婚後財 產及負債之基準日為107年5月27日。
 ㈢丙○○喪失繼承權,由丙○○之子女即丁○○等三人代位繼承。 ㈣原告之婚後積極財產如附表一,黃玉鳳之婚後積極財產如附 表二(除附表二編號25、26、63及附表一編號48之項目或價 值有爭執以外)。
 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107年12月17日寄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與 黃玉鳳之法定繼承人(含原告),並於107年12月20日以財高 國稅審二字第1070114350函知法定繼承人,核准自黃玉鳳遺



產總額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計6,098,761 元,以上通知均於107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住所;乙○○ 、甲○○、庚○○等三人於108年3月11日向國稅局申請以黃玉鳳 之存款抵遺產稅,於108年3月12日國稅局發函予辛○○、乙○○ 、甲○○及丙○○通知同意辦理,復於108年3月26日完成繳清。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原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㈡附表一編號48之婚後財產價值若干?
 ㈢黃玉鳳有無附表二編號25、26、63之婚後積極財產?價值為 何?
 ㈣黃玉鳳對鼎特發公司、丙○○有無分別負有2516萬3200元、224 萬5500元之債務?
五、本院判斷:
 ㈠原告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⒈按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 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 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定有明 文。所謂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係指明知而言,如當事人 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被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人就分 配請求權人知悉在前,已罹於時效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參照)。而民法第1030 條之1所謂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係指生存配偶於死亡配偶 死亡時知悉有差額之存在即可,並不以知悉具體之差額為 必要,是請求權人如已知悉他方之剩餘財產較自己為多, 即應起算2年之消滅時效。亦即請求權人固需明知有剩餘 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但就差額多寡,並無需明知,其 請求權消滅時效即已開始起算(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 第257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849號判決參照)。 ⒉經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107年12月17日寄送遺產稅核定 通知書與黃玉鳳之法定繼承人(以下均含原告),其上載明 各該遺產項目、扣除額項目(含民法第1030-1條:6,098, 761),並於107年12月20日以財高國稅審二字第10701143 50函知法定繼承人,核准自黃玉鳳遺產總額扣除配偶剩餘 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計6,098,761元,以上通知均於1 07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住所,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 文、送達證書可參(見卷一第195、197頁及卷二第375、3 77頁)。原告、乙○○、甲○○於108年3月11日向國稅局申請 以黃玉鳳所遺存款抵遺產稅,於108年3月12日國稅局發函 予原告、辛○○、乙○○、甲○○及丙○○同意辦理,由國稅局通 知繼承人持函文及繳款書至存款機構辦理抵繳稅款手續,



復於108年3月26日完成繳清程序等節,有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函文可佐(見卷一第203至211頁)。以上情事,均為兩 造所不爭執。客觀上足認原告已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合法 通知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差額,並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 法進行扣除及通知繳納遺產稅額,原告同意上開遺產稅額 計徵內容,並申請辦理抵繳及進行繳清程序。
  ⒊丁○○等三人並稱:原告於26年5月22日生,經營事業有成, 瞭解維護財產權益,與其配偶黃玉鳳同住感情甚佳,深知 彼此財產狀況,並有對鼎特發公司提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查閱帳冊事件等節,且提出民事裁定佐證(見卷三第 147至163頁),復經本院調閱原告之戶籍資料可參(見卷 一第133頁)。再者,原告為鼎特發公司實際出資人,曾 向鼎特發公司會計表明變更負責人、辦理變更登記,且與 第三人之間有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等節,有丁○○等三人所 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0951號 不起訴處分書可證(見卷三第137至142頁)。本院認原告 具經營公司能力,且與其配偶黃玉鳳同住,關係良好,為 兩造所不爭執,再依上開證據資料可見原告對於財產歸屬 以及權利義務之行使,具相當之判斷及處理能力。原告有 獲財政部國稅局上開函文之通知及受有因申請所生之法律 效果,加以甲○○並稱:原告請我們去申報母親遺產,到國 稅局報稅,補足資料,原告同意依照國稅局核定金額從母 親帳戶扣除繳納,才完成繳納稅金,有被告知夫妻剩餘財 產一事等語(見卷二第325頁),堪認原告同意國稅局核 課遺產稅之方式,含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範圍,並完 成繳清。準此,可認原告至遲於完成繳清遺產稅之時間即 108年3月26日,已明知黃玉鳳之剩餘財產數額應較自己為 多,自該時起即得對黃玉鳳之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 求權。
  ⒋原告雖辯稱:於黃玉鳳身故後,原告因受喪妻之痛所苦, 加上當時尚有與丙○○間之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正在進行 ,原告並無其餘心思處理其他事宜,家中事務及書信文件 收發均係乙○○、甲○○打理,並由乙○○處理黃玉鳳遺產稅相 關事務。迄至109年5月間乙○○至原告家中收信時,乙○○始 將上情告知原告,原告始知對黃玉鳳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請求權可主張云云。然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之歷次遺產 稅公文均合法送達至原告住處,原告並具相當管理經營能 力,業如前述,其並知悉夫妻之間財產歸屬以及處分效果 ,逕以委由子女處理遺產稅相關事宜,完全不知其與配偶 之間財產多寡,實難採認。至甲○○所稱:我們以為夫妻剩



餘財產之請求,可以等確認丙○○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訟終結 ,也就是丙○○無法繼承之後再來辦理,但是國稅局已讓我 們延緩1年,第3年之後,國稅局說無法再延緩等語(見卷 二第325頁)。可推認原告縱委由乙○○或甲○○處理家中事 務、遺產稅辦理為真,然其等知悉原告有夫妻剩餘財產請 求權,為待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之結果明朗,始進而辦 理遺產稅其他事宜,尚申請國稅局延緩辦理請求,並非等 至109年5月國稅局通知才知悉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一 事。原告前開所辯,不足採認。
  ⒌本件原告於108年3月26日明知黃玉鳳之剩餘財產數額較原 告為多,本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即應自108年3月 26日起算。原告遲至110年11月19日始對被告請求分配剩 餘財產差額(見卷一第13頁本院收文戳章),顯逾民法第 1030條之1第5項規定之2年時效。辛○○及丁○○等三人並為 時效抗辯(見卷二第308頁、卷三第33頁),依民法第144 條第1項規定,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原告之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告不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剩餘財產差額。
㈡承上,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211萬2,271元本息,並無理由。兩造其 餘爭執事項(即上開㈡至㈣),與上開結論無涉,毋庸再審 酌,併予敘明。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給付211萬2,271元,及自追加被告暨陳述意見二狀送達翌 日即111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審究,併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檢附上訴理由狀,並依對造人數一併提出相同數量之繕本),且應一併繳納上訴費;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例如:律師、..)提起上訴者,請一併提出委任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附表一:原告婚後積極財產
編號 項目 價值(新臺幣) 1 屏東縣○○市○○○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4,446,000元 2 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347,500元 3 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912,000元 4 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607,500元 5 高雄市○○區○○里○○○路000巷0弄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29,900元 6 屏東縣○○市○○路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132,500元 7 屏東縣○○市○○巷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6,600元 8 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及762之3地號土地上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72,500元 9 合作金庫屏南分行存款0000000000000 7,198,907元 10 合作金庫屏南分行0000000000000 684,193元 11 合作金庫屏東分行存款0000000000000 447,088元 12 合作金庫屏東分行支票存款 54元 13 中華郵政儲金 13,346,450元 14 特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往來債權 1,020,000元 15 皇昇昌有限公司投資 2,247,190元 16 鼎特發股份有限公司20000股 320,088元 17 特發股份有限公司3000股 0元 18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32245股 258,927元 19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36940股 386,023元 20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 119,000元 2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0456股 244,147元 22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 91,500元 23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20000股 254,000元 24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10000股 0元 25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15763股 31,526元 26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30000股 402,000元 27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6318股 881,472元 28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31400股 70,650元 29 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00股 962,500元 30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 58,600元 31 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426股 71,351元 32 永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 162,000元 33 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 77,500元 34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3股 6,701元 35 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50股 19,170元 36 同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3000股 391,050元 37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0000股 654,000元 38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5000股 609,000元 39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41股 370元 40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8086股 300,520元 4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託基金 6,491,366元 42 富邦人壽小額終老保險000000000000保單價值 20,017元 43 國泰人壽JZ添樂111終身壽險0000000000保單價值 2,263,783元 44 合作金庫人壽富貴保管箱養老保險TSF0000000解約金 690,367元 45 合作金庫人壽一舉得利萬能終身保險TSF0000000保單價值準備金 1,112,441元 46 合作金庫人壽享利成雙變額萬能壽險(甲型)TUF0000000保單帳戶價值 733,844元 47 合作金庫人壽富貴人生變額壽險(一)(甲型)TUF0000000保單帳戶價值 442,486元 48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3438股 74,707元 49 合作金庫屏南分行存款0000000000000 36元 50 合作金庫屏南分行定存0000000000000 800,000元 合計 55,465,144元
附表二:黃玉鳳之婚後積極財產
編號 項目 價值(新臺幣) 1 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080,000元 2 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080,000元 3 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742,000元 4 屏東縣○○市○○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968,715元 5 屏東縣○○市○○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632,615元 6 屏東縣○○市○○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046,465元 7 屏東縣○○市○○里○○路0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1,466,220元 8 合作金庫屏東分行定存0000000000000 900,000元 9 合作金庫屏東分行0000000000 393,936元 10 合作金庫屏東分行0000000000000 432,155元 11 合作金庫屏東分行0000000000000 1,000元 12 合作金庫屏東分行0000000000000 6,160,678元 13 合作金庫屏東分行0000000000000 3,723元 14 合作金庫屏東分行USD453.51 13,551元 15 合作金庫屏東分行CNY1101.88 5,140元 16 合作金庫屏東分行USD1814.60 54,223元 17 合作金庫屏南分行0000000000000 6,651,803元 18 台灣新光商銀屏東分行&ZZZZ; 0000000000000 976,464元 19 台灣新光商銀屏東分行 USD77.30 2,363元 20 應收利息-合庫 653元 21 應收利息-合庫 3,021元 22 應收配息及利息 2,645元 23 應收款項 39,252元 24 抵押債權(債務人:趙李滿) 3,000,000元 25 鼎特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往來 1,000,000元 26 應收保單紅利及退還之保費 4,528元 27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83股 38,208元 28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 119,000元 29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0股 268,000元 30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0162股 429,733元 3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108股 220,578元 32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2股 1,374元 33 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000股 962,500元 34 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 77,500元 35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 22,5OO元 36 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50股 19,170元 3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456股 244,147元 38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 91,500元 39 同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7000股 319,950元 40 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0股 12,482元 41 鼎特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0股 320,088元 42 永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0股 324,000元 43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2204股 178,298元 44 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319股 30,494元 45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8569股 329,971元 46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 80,900元 47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25股 11,082元 48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0股 254,000元 49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000股 261,000元 50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2099股 458,879元 51 雅新2418股票10000股 0元 52 台新中國(單位數44543.50) 556,794元 53 貝莱亞高累(單位數: 45885) 487,101元 54 合庫高債B(單位數:113078.7) 927,007元 55 富坦公司債(單位數:2357.113) 416,976元 56 富坦天資美(單位數:2191.056) 485,811元 57 瀚亞亞股收(單位數:2138.84) 900,659元 58 富蘭黃金(單位數:101.997) 43,340元 59 富坦固定收(單位數:393941) 170,454元 60 貝萊高收債(單位數:3745.32) 577,495元 61 摩根亞洲増(罝位數:4494.576) 2,198,603元 62 富坦新固月(單位數:6226.623) 1,561,076元 63 保單價值金 12,627,836元 合計 59,689,6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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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