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65號
109年度親字第33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陳淑蘭(即林竹鶯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翔(即林竹鶯之承受訴訟人)
陳石麟(即林竹鶯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嚴長海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舒春齡
被 告 林貞鶯
被 告 蕭志明(即蕭林菊鶯之承受訴訟人)
蕭志清(即蕭林菊鶯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彥凱
林石猛律師
張宗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確認
收養關係不存在(109年度親字第33號)及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106年度家訴字第65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認審理本件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 ,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上開規範是否牴觸憲法之規定, 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乃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裁定命在憲法法 庭就本院聲請上開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憲法法庭業以112年憲裁字第16號,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 第2項第7款規定,裁定不受理,是該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業 已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 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