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39號
KSDV,112,訴,739,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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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玉海
被 告 尤姵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民國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0年6月2日、111年6月24日與 原告簽立貸款契約,約定以新臺幣(下同)57萬元、3萬元 、38萬元、2萬元與原告授信往來,並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 書之各項條款。嗣被告於110年6月2日及111年6月27日向原 告借款60萬元、40萬元,60萬元部分約定借款期間為5 年, 共分60期,按月於每月2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95%加計年利率0.5 75%計息(合計年利率2.17%);40萬元部分約定借款期間為 5 年,共分60期,按月於每月27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95%加計年 利率0.575%計息(合計年利率2.17%)。上述借款遲延履行 時,除仍分別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分 別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分別按上開利率計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各該借款僅繳付本息至如附表所示利 息起算日,尚欠本金共計77萬527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尚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如獲勝訴判決,願以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請准予宣告 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 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 、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4份、 增補條款約定書4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1份、存款 利率表1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9、79至99頁),且 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 ,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48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諭知如主 文第2項所示。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如主文第 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新臺幣)
編號 積欠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 1 39萬4461元 11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民國112年2月3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之一成,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2 1萬9783元 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民國112年4月3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之一成,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3 34萬3589元 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民國112年1月28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之一成,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4 1萬7441元 11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民國112年3月28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之一成,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77萬52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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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