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92號
KSDV,112,訴,492,2023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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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葉特琾
被 告 王定庠


許智偉


賴明


楊鈞宏
徐錦龍
蔣典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應更正增加「蔣典威 住○○市○○區○○○路0號5樓之5」。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第一至二行記載「被告王定庠許智偉賴明陽、楊鈞宏徐錦龍均受合法通知」,應更正為「被告王定庠許智偉賴明陽、楊鈞宏徐錦龍蔣典威均受合法通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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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