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1號
原 告 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筑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鄭俊彥律師
被 告 劉錦敏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
李平順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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