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李榮宗即禾旺土木包工業
原告與被告馬坤男即冠序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8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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