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67號
KSDV,112,補,967,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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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方麗華
原告與被告劉慶忠律師朱天寶之遺產管理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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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