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大洲企業行即李榮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17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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