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86號
KSDV,112,補,886,202308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龔李秋霞
被 告 龔清泉
龔清
龔水盛
龔隆輝
龔水琳
龔金鳳

龔金德
龔寶元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
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前揭共有物之交易價值
按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為準,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1,83
9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1,300元/㎡×面積(575.17+134.89
)㎡×原告應有部分1/2=4,011,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