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林孟羚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 年度重抗字第119號裁定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696,351元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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