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游文勝
被 告 游李惜
游文賢
游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
地)為其出資購買,借名登記在其父親游明宗名下,游明宗於民
國112年6月1日死亡,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已消滅,請求游明宗之
其他繼承人即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返還登記予原告。茲以建物
每坪新臺幣(下同)69,000元核算系爭房地價值為2,794,500元
(計算式:40.5坪×69,000元 =2,794,500元),扣除原告依應繼
分比例4分之1換算之價值698,62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
,095,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面積(㎡) 權利範圍與依之換算之坪數 價額計算說明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為溪州段699-1地號) 200.57 1000分之12,2.4坪 鄰近門牌號碼溪州二路255巷18弄4號房屋(交易總面積36.69坪),與左列房屋屋齡、面積相近,於105年12月間以250萬元賣出,每坪單價為68,138元。茲以每坪單價69,000元計算,系爭房地價值為2,794,5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為溪州段699-7地號) 153.27 1000分之74,3.4坪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為溪州段699-14地號) 67.63 全部,20.4坪 4 高雄市○○區○○○段000○號(重測前為溪州段1117建號,門牌:溪州二路255巷18弄7號) 層次總面積126.15,陽台7.9。 全部,40.5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