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01號
KSDV,112,補,1001,202308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蔡坤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放勳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
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0,000元,應繳裁判費
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