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91號
原 告 郭金銘
被 告 鄭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4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447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具 有高度屬人性,如交給他人使用,可能被使用於詐欺他人財 物之匯款工具,再以該帳戶之提款卡、網路銀行功能提領或 轉匯取得財物,即得以遮斷資金流向,躲避偵查機關之追查 ,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 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民國111年3月7日某時許,在 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重新分行前 ,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 網路銀行帳戶,下稱系爭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長腳陳」之成年人及其 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 ,即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自111年3月15日起,以通 訊軟體LINE暱稱「黃語彤」、「萬邦在線客服」聯繫原告並 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 誤,於111年3月29日13時55分許、13時58分許、14時許、14 時22分許將新臺幣(下同)3萬元、9,447元、1萬元、1萬元 ,合計5萬9,447元匯入系爭中信帳戶,並旋遭提領一空,使 原告受有5萬9,447元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9,4 4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同意賠償原告,但現無資力賠償。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 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上之共 同侵權行為,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苟各行為人 之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 ,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 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提供系爭中信帳戶予詐 欺集團成員,導致原告遭詐欺受有5萬9,447元損害,被告應 依據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賠償原告5萬9,447元一情,均為被 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4頁),原告主張已堪認定。至被告 抗辯同意賠償,但現無資力支付一情(本院卷第34頁),尚 不影響原告對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成立之認定,併此 敘明。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 3條分別定有明文。茲被告因本件侵權行為對原告應負之債 務既未定給付期限,則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112年4月27日,見附民卷第7頁送達回證)之翌日即1 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 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萬9,4 47元,及自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原告於刑事第二審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本件民事訴訟係第二審程序。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因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150萬元 ,被告不得上訴第三審,本判決宣示後即行確定,自無為諭 知准許假執行之必要,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 ,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