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796號
原 告 林湘苓
被 告 莊東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居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或仁武區,依民事訴訟 第1條第1項之規定,皆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