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910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建民、沈采瑧、曾啟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沈采瑧聲請狀上名字與本票原本不同,如非同一人請變更相 對人名字。二、相對人曾建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沈采瑧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啟宏(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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