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9910號
KSDV,112,司票,9910,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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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91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建民沈采瑧曾啟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沈采瑧聲請狀上名字與本票原本不同,如非同一人請變更相
對人名字
二、相對人曾建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沈采瑧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啟宏(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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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