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9894號
KSDV,112,司票,9894,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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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89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介潁李佩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李佩甄聲請狀上名字與本票原本不同,如非同一人請變更相
對人名字
二、相對人羅介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佩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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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