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8688號
KSDV,112,司票,8688,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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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68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徐毅勳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梁秋金徐毅勳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徐毅勳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三計算之利息得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徐毅勳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梁秋金徐毅勳於民國11 1年11月29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60,000元, 到期日為民國112年6月2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 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326,05 1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於非訟事件之聲 請事件亦應適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非訟事件 法第11條之規定自明。是以,本票裁定之聲請,聲請人或相 對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聲請人 對相對人梁秋金聲請本票裁定部分,因梁秋金於民國112年2 月2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 定,梁秋金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此部分之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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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