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30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李俊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登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暨其上215 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 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二、相對人莊登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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