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30號
KSDV,112,司拍,230,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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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李俊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登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暨其上215
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
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莊登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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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