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79號
KSDV,112,司拍,179,2023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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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張凱幃菲利造型沙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梓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繳納程序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如經法院定期命繳納而未繳,即應予駁回聲請,非訟事 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可供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之標的金額共為新台幣(下同) 9 萬元,應徵程序費用500 元,聲請人未繳程序費,經本院 於民國112 年7 月7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 裁定於112 年7 月18日送達,乃聲請人迄今未補繳,此有送 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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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