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9號
KSDV,112,司執消債清,9,202308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朱廣華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雅琴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存款、債權人強制執行所得之 現金,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投保保險、於兆豐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傷害險僅為被保險人無解約金可領取 ,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 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5,298



元及債權人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強制執行所得11,570元, 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 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 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 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