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朱廣華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雅琴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存款、債權人強制執行所得之
現金,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投保保險、於兆豐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傷害險僅為被保險人無解約金可領取
,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
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5,298
元及債權人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強制執行所得11,570元,
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
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
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
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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