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90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徐俊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玖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就超過
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