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90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許志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玖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九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九一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
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三六
計算之違約金,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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