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900號
KSDV,112,司促,14900,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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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9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鄭秀

吳東昇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參佰玖拾
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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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