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00號
債 權 人 蕭林麗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結果,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鳥
松區,非屬本院轄區)。
二、表明請求標的金額計算式。
三、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章程或股東會議事錄。
四、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
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
之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
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
法定代理人。
五、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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