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586號
KSDV,112,司促,14586,202308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務 人 蔡建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零壹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台幣參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
陸萬貳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伍仟參佰貳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