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531號
KSDV,112,司促,14531,2023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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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53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曹阿里

魏亞貞

魏采瑩

一、債務人曹阿里應於繼承案外人魏玉麟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
,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
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案外人魏玉麟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29,782元整
及自民國108年0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
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期間如未依約繳納
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
證。(二) 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
時,除本法令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
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
責任。民法第一一四七及一一四八條前段明文。案外人魏玉
麟於民國108年03月13日死亡,依法相對人曹阿里魏亞貞
魏采瑩等,自該日,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三)查案外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9,7
82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
件:證物資料
三、債權人主張上開事實,除對債務人魏亞貞魏采瑩之聲請,
魏亞貞魏采瑩業拋棄對被繼承人魏玉麟之繼承,有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64號公告影本在卷可稽,是
魏亞貞魏采瑩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法相符,
准許發支付命令。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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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