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51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陳振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貳佰肆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十三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
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振諭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2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
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
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
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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