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371號
KSDV,112,司促,14371,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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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7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子
債 務 人 程穩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麗珍

債 務 人 林仲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參萬玖仟柒佰貳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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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穩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