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637號
TYDV,94,聲,1637,200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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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63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長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邱美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壽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 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負欠其損害賠償債務 為由,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鈞 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6245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相對人迄 今尚未就其欲保全之請求,向法院提起訴訟,爰依法聲請命 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上開假扣押事 件卷宗查明,復向本院分案室查詢本院確未受理兩造間之民 事事件、支付命令事件及調解事件,此有查詢表在卷可按。 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就其欲保全之請求 起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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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