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944號
KSDV,112,司促,13944,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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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維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參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維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2年07月16日止累計105,430元正未給付,其中98,4
52元為消費款;5,778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39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8452元 林維宣 自民國112年7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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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