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0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龔文雄
債 務 人 山城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李鈺鋒
人
債 務 人 陳柏融
王俞雯
一、(一)債務人山城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零
參佰捌拾壹元、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編
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參仟捌佰玖拾捌元、新台幣肆拾伍
萬肆仟參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420,381元 112年3月22日 1.955% 自112年4月22日起 002 22,119元 112年3月22日 1.955% 自112年4月22日起 003 1,793,898元 112年3月28日 2.425% 自112年4月28日起 004 454,381元 112年3月28日 3.435% 自112年4月28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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