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662號
KSDV,112,司促,13662,2023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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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6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祐


債 務 人 江詠晴


江月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江詠晴(原名:江詠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
拾柒萬零伍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江詠晴(原名:江詠綺)、江月桂(原名:李江月桂)應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零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
台幣伍萬肆仟肆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302,855元 98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615% 暨自98年2月3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42,395元 98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44% 暨自98年2月3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3 46,849元 98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7.035% 暨自98年2月3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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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