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609號
KSDV,112,司促,13609,202308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0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胡峰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零陸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