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375號
KSDV,112,司促,13375,2023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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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7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債 務 人 莊茱欐


李俊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伍萬貳仟柒佰柒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484,855元 112年2月9日 3.38% 自112年2月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696,625元 112年2月15日 3.38% 自112年2月1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571,291元 112年2月11日 3.38% 自112年2月1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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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