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269號
KSDV,112,司促,13269,2023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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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69號
債 權 人 復興帝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育翰
債 務 人 原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靜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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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泉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