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張麗紅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珍好佳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94
,532元,及提繳6,605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
計101,13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其請求屬勞動
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
元(計算式:1,110元×1/3=370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
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
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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