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羅菲比即羅菲比的店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被上訴人 張培敏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為行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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