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原 告 簡健智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許清連律師被 告 洪宏記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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