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號
原 告 徐筱涵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楊申田律師
黃錦蘭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 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蘇哲萱律師
被 告 徐淑玲
徐千琇(HSU,CHIEN-HSIU)
徐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
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雯